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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牡丹区某商业区域油烟问题
2019-01-11 | 阅读:1144
 案例状态
办理状态: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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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举报信息未被受理
 答复内容
办理单位:
牡丹区环境保护局
答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2004] 第3号 )“第三十六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您反映的油烟问题属于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建议您向菏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牡丹区行政执法大队反映。"
 被举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清华园小区沿街一楼商铺
详细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举报内容
问题描述:
位于大学路清华园小区一楼商铺(菏泽学院游泳馆对面)有麻婆豆腐、贝齐牛肉披萨、懒小二鸡公煲等餐饮企业,涉嫌无油烟设施或油烟设施停用的问题。已经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请调查处理。
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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