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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环保局履职申请书||信息公开
2019-11-01 | 信息公开

申请人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事项申请贵局履行下列职责:依《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开2015、2016两年度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方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监督全部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大气在线监测数据。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根据工作安排,于2016年1月针对贵局开展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大气在线监测数据公开情况调研项目。从项目的执行结果看,贵局并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公开。贵局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相关规定监督全部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大气在线监测数据。

申请人现将上述事实函告贵局,并将在适当时候以发布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调研结果。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公开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申请人的调研结果显示,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施行以来,贵局的网站仅公示了2016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未按照《办法》要求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根据上述资料申请人认为,贵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公开2015、2016两个年度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方法。

二、监督公开全部重点排污单位大气在线监测数据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法》中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明确规定了属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有监督和督促其公开大气在线监测数据的责任。

故申请人认为贵局应按照《大气法》要求,监督全部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大气在线监测数据。

 

就上述问题申请人依法向贵局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望贵局将上述职责履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致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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